4月13日是周末,家住桃州镇的曾小姐在我县某超市购物,所购买商品中有一包辣味海带丝在回家食用时,发现生产日期是2013年2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时已过期2个多月。曾小姐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赔偿,双方发生争执矛盾不断升级,并拨打110叫来了警察,向县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仔细查看了海带丝包装上的日期,发现确实已经超过保质期。超市解释说,由于仓库负责人生病请假,一时间进销商品登记未能及时备案,商品流程中间环节出现了问题,所以过期商品未能及时下架,所出售的过期食品不是故意所为。
即使超市非主观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但是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经调解,超市负责人承认了错误,主动退还消费者全部购货款,并加倍赔偿,另外又承担了曾小姐的误工费、车旅费等费用,最终超市共支付给曾小姐人民币1040元。
《消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已移交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处理。
(张克勇 王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