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肖先生为了装潢刚刚购买的新房,参加了一个家居建材装潢砍价会活动,活动中承诺现场产品为全年最低价,并且多买多送。
于是肖先生当场选定了一批建材装潢材料和家俱,价款共计28000元,并当场向经营者交了购货款3000元,商家开出了收据,款项注明为“现金”,约定一个月内送货后结清余款。
由于其它种种原因,回家后夫妻双方对定购的材质产生意见分歧,第二天消费者肖先生一大早找到经营者,告诉其实际情况,要求退还预付的购货现金,经营者以缴纳的是定金为由不予退还,双方产生纠纷,矛盾不断激化,谩骂后直至肢体冲突,还拨打了110求助,随后来到县消协投诉反映。
那么这件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肖先生提前缴纳的购货现金,可以视为预付订金,预付的‘订金’和‘定金’是不一样的。订金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所以经营者应退还预付款。”
县市场监管局、县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区分预付“订金”和“定金”。 “定金”是签约的保证,从法律上讲是“违约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依据《合同法》,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并没有严格界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合同和收款凭证上上写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羽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