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晚19时,在开发区新318国道与德昌路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报警施救,而是选择了肇事后逃逸。王某虽然逃离了现场,却最终逃不过“天眼”的追踪,17日早上,王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晚,王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新318国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德昌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受伤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吴某在路人报警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17日早上9点,涉嫌肇事逃逸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王某对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因为肇事逃逸,王某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我们呼吁广大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立即停车,向附近的公安机关和执勤警察报警,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指导员浦祥表示。
(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