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又
周末,笔者与家人前去大润发超市购物。因家中孩子喜欢拍照,加上笔者平日有摄影的爱好,于是带上相机前往。结果被工号为0560的施姓保安直呼:“请你离开!”
笔者疑惑,超市保安有权请消费者离开?常言道“顾客就是上帝”,且不论该工作人员是否把顾客当做上帝,消费者去超市消费,与商家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在没有做出偷窃等其他损害商家利益的行为时,超市工作人员是否有权请顾客离开?作为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理应“以客为尊、倾心服务”,遇事首先说道理,而不该像工号0560这样态度粗暴,下令逐客。
就超市拍照一事,笔者咨询了消协,消协表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来看,消费者有9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获知权、赔偿权、受尊重权等。商家拒绝消费者拍照,并没有违反“知情权”,因为拍照不在消费需求范围内。但商家在拒拍时一旦做出污辱消费者人格的行为,如态度粗暴、谩骂、动手拉扯等,就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权利。
同样笔者也咨询了资深律师,律师表示,商场属于公共场所,里面的结构布局,商品摆设等并不涉及商业机密,消费者对其进行拍摄并不存在泄露商业机密或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商场“禁止拍照”主要还是出于竞争需要,尤其是一些物品的种类、价格。消费者在拍照过程中难免会将一些商品的样式、商场的装饰保存下来,也确实会存在商场怕照片流传到网上或者被盗用的顾虑,如果知识产权被侵犯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权,但是“禁止拍照“这种手段为“约定俗成”而非“明文规定”,并无相关依据。商家若不允许拍照,最好在场内明显位置明示“本商场禁止拍照”条款,最好附加“为保护商场的装潢设计等著作权”等条件。
对于本次“禁止拍照”而引发的逐客事件,笔者认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家超市的管理漏洞,希望类似的场所在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相关职业培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