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立法规定子女回家看望空巢老人,并把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此前均只为道德伦理的约束,此次“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看出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本是好事的国家政策,在市民心中却争议不小。
常回家看看什么是“常”
法律都有约束性、强制性,这次常回家看看入法却让人有点无从拿捏,什么是“常”,是一年一次算“常”,还是一个星期算“常”?张大妈的女儿在上海,三个月回家一次,李大伯的儿子在北京,半年回家一次,这些实际的情况如何判定算不算常回家看看?法律应该是可操作性的,可从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中,我们看见了“应当”这个模糊的词语。
老人、子女对入法的看法
市民刘先生的儿子在南京工作,一年回广德也就三次,如今娶了媳妇、生了儿子,回家的次数就更少了,“虽然法律上的规定是对我们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可孩子为了生活也不容易,难道一年不回家我就要去告他违法?”刘先生说出了自己的见解。确实,以往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是有利益冲突的,现在要父母和自己的子女“兵戎相见”,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市民小陈也表明,常回家看望父母的依旧会经常回家,不常回家的就算有法律的约束也不见得会多回家几次。鉴于休息时间少、经济条件不允许等众多制约因素,要使得“常回家看看”入法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还是不可能的。 (王思)